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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 :张是哪浏览次数:45时间:2015-06-09

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
国函〔2016〕74号

安徽省人民政府 :
 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  一、原则同意《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(2011—2020年)》(以下简称《总体规划》)。
  合肥是安徽省省会 ,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,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、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。《总体规划》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、四中、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,认真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 、开放 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认识、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,坚持经济 、社会 、人口、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,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,统筹做好合肥市城乡规划 、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,逐步把合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、和谐宜居、生态良好、富有活力 、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。
  二、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。在《总体规划》确定的1143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,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,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、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 ,优化村镇布局,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。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,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 ,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。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,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 ,切实发挥合肥对皖江城市带的引领带动作用。
  三 、合理控制城市规模。到2020年 ,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0万人以内,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60平方公里以内。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,禁止在《总体规划》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。要根据合肥市资源、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《总体规划》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,划定城市开发边界,加强边界管控,促进城市紧凑布局。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 ,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,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,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,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,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,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。
  四 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。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。进一步完善公路 、铁路 、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,疏解区域过境交通,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 。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,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,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 、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,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。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,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 。坚持先地下、后地上的原则 ,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、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,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。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 ,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。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,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,建立健全包括消防、人防 、防洪、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。
  五 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、生活空间宜居适度、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,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,促进经济建设、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。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,明确责任主体,落实工作措施 ,淘汰落后产能,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,支持发展绿色建筑。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,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,限期达到《总体规划》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。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,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,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,建设节水型城市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,推进海绵城市建设。加强绿化工作,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,依托水系形成生态隔离廊道。要加强对巢湖 、紫蓬山等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以及东大圩—南淝河湿地 、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,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。
  六、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。要坚持以人为本,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、医疗、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。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,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 、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 。加快棚户区、城中村、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,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 ,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。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,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 ,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 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。
  七、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 。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,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 ,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。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,重点保护好包公祠、教弩台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和近现代历史建筑 。保护好自然山体和水体,做好城市整体设计 ,突出中部襟江滨湖城市的景观风貌。
  八、严格实施《总体规划》 。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,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。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,坚持依法治市 ,构建和谐社会。《总体规划》是合肥市城市发展、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,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《总体规划》的要求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明确实施《总体规划》的重点和建设时序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(包括各类开发区)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 、严格的规划管理,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,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。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,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。驻合肥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《总体规划》 ,支持合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,共同努力,把合肥市规划好、建设好 、管理好。
  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,认真组织实施《总体规划》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。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《总体规划》实施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国务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4月22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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